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邹**与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邹**诉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邹**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邹**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原告已预交275元),由原告邹**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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