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聪诉被告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聪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700元,减半收取为85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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