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黄**与林**、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惠城法民一初字第13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被告林**、邓**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黄**偿还借款97万元,并支付利息(2013年1月4日之前的利息合计为33万元;自2013年1月5日起以97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计至本息清偿之日止)。因林**、邓**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黄**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林**、邓**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执行人林**名下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被执行人邓**名下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三、继续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邓**名下的轿车的档案及车辆所有权;查封期限为二年。

上述财产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处分财产权。

上述财产查封期限届满如需续封,申请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续封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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