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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张**、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明诉被告张**、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明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刘**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对被告刘**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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