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明诉被告张**、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明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刘**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对被告刘**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刘**与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余**与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周**与陈*、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徐**与曹**、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朱**与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江**与被告黄**、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翟**与朱**、惠州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黄**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