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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与被告黄**、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江**与被告黄**、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辩称

当事人诉辩意见

原告江*平诉称,原告与被告黄**是朋友关系,被告黄**于2014年6月19日向原告借款165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款期限40天。但是至今过了还款期限仍未还款。两被告是夫妻关系,上述债务发生于他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夫妻共同债务,两被告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两被告共同偿还欠原告的165000元及利息(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从2014年8月1日计至还清之日止,暂计至起诉时为300元);2、由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黄**、张**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答辩。

查明的案件事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黄**、张**于1982年8月30日登记结婚。2014年6月19日,被告黄**向原告借款165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40天,被告黄**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条》。借款后,被告未向原告偿还借款。

在起诉前,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担保,本院于2014年8月18日作出民事裁定,查封登记在张**名下的位于惠州市惠城区下角园岺仔1栋2号房产。

裁决理由和结果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黄**向原告江**借款165000元,该借款关系成立并有效,依法应予以保护。债务应当依约及时偿还。被告黄**未依约及时偿还借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于两被告在被告黄**借款时系夫妻关系,且被告未能举证证明被告黄**与原告江**约定涉案债务为被告黄**的个人债务,也未能举证证明两被告夫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约定,且原告知道该约定,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的除外”的规定,涉案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由两被告共同偿还。被告黄**、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黄**、张**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偿还借款165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按照中**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以借款165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8月1日起计至本息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606元、保全费1345元,合计诉讼费4951元(原告已预交3148元)及公告费(先由原告预交,以公告票据为准),由被告黄**、张**负担。被告黄**、张**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支付诉讼费3148元及公告费、向本院缴交诉讼费180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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