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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与朱**、惠州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翟*强诉被告朱**、惠州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翟*强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终结。原告申请撤诉,也是对其诉权的处分,本院尊重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准许原告翟*强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翟*强撤回起诉。

本案收取受理费4830元,由原告翟**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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