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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金保诉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金保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金保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金保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49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即2450元,保全费1720元,共计4170元,由原告黄金保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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