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罗**诉被告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罗**以与被告协商为由,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许**、罗**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许**、罗**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900元(原告预交2450元),减半收取为2450元,由原告许**、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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