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莫**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莫剑锋诉被执行人胡*、连**、范**、吴**、惠州**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惠城法民一初字第5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胡*、连**、范**、吴**、惠州**有限公司至今未能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莫**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莫**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称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请求本院解除对申请执行人莫**及担保人莫某某、严某某在诉讼过程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房地产的查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莫剑锋的申请符合规定,依法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解除本院(2014)惠城法立保字第119号民事裁定书对莫**所有房地产的查封。

二、解除本院(2014)惠城法立保字第119号民事裁定书对严某某所有房地产的查封。

三、解除本院(2014)惠城法立保字第119号民事裁定书对莫某某(共有人:严某某)所有房地产的查封。

四、解除本院(2014)惠城法立保字第119号民事裁定书对莫某某(共有人:严某某)所有房地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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