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李*诉被告冯**、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向本院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查封被告冯**名下的上限为649075元的财产;原告已提供惠州百**限公司的信用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冯**名下的在中国工商**仲恺高新区陈*支行开设的账户(账号:62×××04,户名:冯**)中的存款649075元。查封期限一年。如期限届满前上述财产仍未处置,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前向本院书面申请继续查封。
上述被冻结的财产,在冻结期间内,未经本院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转让。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