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关于严**申请执行郭**、惠州**有限公司、光耀**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惠城法民一初字第7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郭**、惠州**有限公司、光耀**公司应连带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相应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本案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郭**、惠州**有限公司、光耀**公司的银行存款共2050000元(具体详见本院冻结、划拨通知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