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严**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严**申请执行郭**、惠州**有限公司、光耀**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惠城法民一初字第7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郭**、惠州**有限公司、光耀**公司应连带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相应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本案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郭**、惠州**有限公司、光耀**公司的银行存款共2050000元(具体详见本院冻结、划拨通知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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