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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与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平乐诉被告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曾平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曾平乐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曾平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625元,减半收取为812.5元,由原告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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