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诉被告方**、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9142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457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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