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原告刁其清诉被告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原告刁其清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原告刁**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原告刁**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8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即400元,由原告李*、原告刁**共同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丘**与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钟**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黄**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原告刁**与被告曾**、刁迎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刘**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胡**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龚**与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邹**与林**、赖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