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邹**诉被告林**、赖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邹**于2015年3月30日以双方私下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邹**撤回起诉。
本案收取受理费525元,由原告邹**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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