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何**、何**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何**、何**与被执行人田**、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惠城法民一初字第8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判令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57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按照判决书判项在结案时再计算)、承担案件诉讼费9310元、执行费用819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因此,申请执行人申请对查封被执行人田**名下的地段及被执行人田**名下的房予以评估、拍卖,符合法律规定,理由充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1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查封被执行人田**名下的地段及被执行人田**名下的房予以评估、拍卖。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