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钟**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钟**移与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惠城法民一初字第2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告谭*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钟**偿还借款23500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照中**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以借款23500元为本金,自2012年4月1日起计至款项清偿日止)。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钟**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谭*应履行支付借款本金23500元、利息17650.84元(暂计至2015年3月10日)、公告费261元、诉讼费1045元、执行费50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谭*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解除本院作出的(2015)惠城法执字第36-1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谭*的房地产所有权的查封。

二、本院作出的(2014)惠城法民一初字第23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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