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黄**申请执行兰志农、肖**、兰裕农、兰*、惠州市**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惠城法民一初字第25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兰志农、肖**应向申请执行人黄**连带返还借款人民币本金20000000元及利息人民币4000000元(利息暂计至2015年4月1日,之后利息另计。利息以20000000元人民币为本金按月利率2﹪从2014年6月1日起计至本息清偿之日止),被执行人惠州市**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黄**对被执行人兰裕农、兰*在被执行人惠州市**限公司各持有的50﹪的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案受理费、保全费共计152800元由被执行人兰志农、肖**、惠州市**限公司连带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黄**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本案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兰志农、肖**、惠州市**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贰仟肆佰贰拾伍万元整【24250000元】(具体详见本院协助冻结、划拨通知书)。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提取、评估、拍卖被执行人的相应财产,具体详见本院查封、扣押、提取、评估、拍卖通知书。

本院冻结、查封、扣押财产未经本院许可禁止任何人任何单位以任何形式进行处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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