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刁**与被告曾**、刁迎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刁*华诉被告曾**、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刁*华的委托代理人廖**到庭参加诉讼,第一被告曾**、第二被告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辩称

当事人诉辩意见

原告刁*华诉称:2013年6月l8日,被告曾**与刁**因生意需要周转,向原告刁*华借款人民币陆拾万元,签下借据,约定按照月息2分2厘(即每月2.2%)计算利息。双方达成协议,并没有约定还款时间,其后,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刁**账户支付了陆拾万元。一年后即2014年,原告数次催促,被告坚决不予还款。无奈,原告只能向贵院起诉,要求被告按照约定履行义务:1、判决被告立即返还借款人民币陆拾万元(¥600000),并支付利息228756元,共计828756元(利息按照约定每月2.2%暂时计算至2014年11月28日);2、判决被告支付本案诉费。

第一被告曾**、第二被告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相关证据。

本院查明

审理查明的事实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18日,第二被告刁**向原告刁**借款人民币60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据》,《借据》主要内容:现借到原告人民币600000元,附银行转账,月息2.2%。第一被告曾振*作为担保人在《借据》上签名。同日,原告通过中**银行账户转账给第二被告人民币600000元。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原告称被告借款一年以后多次要求被告还本付息,被告坚决不予还款,故起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以上事实有身份证、借据、网银查询清单以及庭审笔录等为证据,可以认定。

裁判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2013年6月18日,原告刁**通过银行转账借给第二被告刁**人民币600000元,第二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据》,确认借到原告人民币600000元,第一被告曾振*作为担保人签名。二被告经本院依法送达诉讼文书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相关证据,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确认借款事实存在。原告与第二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以及第一被告对第二被告债务进行担保的事实清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对原告要求二被告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约定利息为月利率2.2%,该约定明显高于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对于超出部分法律不予保护。

第一被告、第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及质证权利,不影响本案的审理。

本院认为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九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第二被告刁**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刁**偿还借款人民币6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600000元为本金计算,依照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13年6月18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第一被告曾**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受理费9800元(原告已预交),由第一被告曾**、第二被告刁**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