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吴**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吴**与朱**、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惠州**民法院作出的(2014)惠**一终字第643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作出的(2013)惠城法民一初字第9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第一被告朱**、第二被告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吴**偿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利息以150000元为本金自2012年12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扣减第二被告覃*已支付的225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吴**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朱**、覃*应支付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5561元[暂计至2015年1月27日28061元扣减22500元]、本案执行费2207元,合计157768元。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清偿义务,应依法对其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案执行费应一并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扣划朱正玉、覃**行存款人民币157768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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