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关于沈**与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惠城法民确字第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邓**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沈**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沈**向本院申请查封被执行人邓**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邓**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查封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执行人邓**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被执行人邓**土地三块;查封期限为三年。
上述财产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处分财产。
三、上述财产查封期限届满如需续封,申请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续封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