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肖*与被执行人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令其在通知书指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查明,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范围内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而发现被执行人住房及银行存款均在东莞市辖区内。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将本案移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代为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范围内确实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将本案移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因此,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2013)惠城法执字第5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