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祝恩诉被告肖**、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638元,减半收取319元,由原告祝*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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