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潘*与李**、惠州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潘*诉被告李**、惠州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的委托代理人方雁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惠州市**有限公司经本院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辩称

当事人诉辩意见

原告潘**称:2012年、2013年期间,被告一李**以公司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融资借款人民币20万元*,原告向被告一支付了借款本金人民币20万元*,并约定还款日期为2013年11月5日。但借款期限到期之后,被告一李**称经济困难,无力偿还全部借款,还拖欠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5万元*,又重新向原告出具了《借据》,确认借款的金额,并单方承诺了还款的时间,并由被告一李**设立的惠州市**有限公司作为借款保证人提供连带担保。原告经多次追讨被告一李**还款,但被告一并未偿还借款,甚至连借款的利息也没有支付,被告二亦未履行保证责任,被告一李**利用设立的担保公司非法融资巨额的资金,如今拖欠巨额的债务,更涉嫌犯罪,被惠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明显无力偿还借款,被告一、被告二的行为己经严重丧信用,并已经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综上所述,根据我国的《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一、被告二向原告连带返还借款人民币15万元(大写:壹拾伍万元*)及利息人民币8250元(大写:捌仟贰佰伍拾元*)(利息自2013年11月5日起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为止,按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暂算至2014年10月5日为人民币825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被告李**、惠州市**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和相关证据。

查明的案件事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第一被告李**向原告潘*借款100000元,2011年11月7日,原告通过其妻子江**的银行账户转给第一被告97500元,预扣利息2500元。2012年11月,第一被告继续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原告通过其妻子江**的银行账户转给第一被告97500元,预扣利息2500元。借款期限届满后,第一被告向原告偿还了50000元,其余借款未再偿还。2013年11月6日,第一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据》,内容载明:本人李**,今借到潘*现金人民币150000元,期限2013年11月6日至2014年11月6日还清。借款人:李**,担保人:惠州市**有限公司。第一被告因涉嫌非法集资刑事犯罪,已被惠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裁决理由和结果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本案审理过程中,经向公安机关核实,第一被告李**因涉嫌非法集资刑事犯罪,现已被惠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原告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潘*的起诉。

本院收取原告潘*预交的受理费1733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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