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夏一铭诉被告王**、第三人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夏**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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