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州市**有限公司诉被告林启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惠州市**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惠州市**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惠州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800元(原告预交2900元),减半收取为2900元,由原告惠州**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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