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郭**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郭**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惠城法民一初字第4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叶*因逾期还款应向申请执行人郭**偿还款项46万元及利息(利息按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计算),补回案件受理费4169元。因被执行人叶*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8月8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通知书指定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规定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在申请执行前已自行向申请执行人支付30000元,余款尚未支付。本院经摇珠确定,依法委托惠州市欣**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叶*名下的房产进行评估,评估价值为684000元,送达评估报告书后,双方当事人在期限内对上述房产的价值评估均没有提出异议。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拍卖被执行人叶*名下的房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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