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育诉被告黄**、惠州市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林**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林**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180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为409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黄**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张**与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等与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刁**与被告曾**、刁迎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刘**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潘*与李**、惠州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曾*与曾**、黄**、刁迎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惠州市**有限公司、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夏**与被告王**、第三人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袁**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