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诉被告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曾**以被告李**已经还清借款为由,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曾**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曾**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91元,保全费1120元,共计2511元,由原告曾**负担1255.5元,由被告李**、张**负担1255.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