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110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即55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李*与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黄**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曾**与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何**与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韩**与杨**、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肖*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朱**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祝*与肖**、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曾**与被告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