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诉被告钟**、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于2014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梁**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88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即4400元,保全费3270元(原告已预交),共计7670元,由原告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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