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辉诉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余*辉以与被告陈**达成协议为由,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余**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余**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200元(原告预交2600元),减半收取为2600元,由原告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梁**与邓**、彭**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骆**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陈**与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黄**、黄玉台与何舒*、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何**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诉与惠州市明**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源联**限公司与光耀**公司、深圳新**限公司、深圳市**有限公司、郭耀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邹**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李**与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曾**与陈**、骆**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