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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辉诉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余*辉以与被告陈**达成协议为由,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余**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余**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200元(原告预交2600元),减半收取为2600元,由原告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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