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骆**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人骆**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惠城法民一初字第16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丁**应偿还给申请人骆**人民币本金75000元及利息19782.48元(利息按照中**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息,以75000元为本金自2013年8月5日计至本息清偿之日止)、律师费8000元、受理费1913元、保全费920元并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187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骆**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令其在通知书指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执行人丁**名下小轿车的所有权(查封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被执行人丁**共同共有的房,查封期限为二年。

三、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丁**在银行的存款106802.48元。如其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或扣押被被执行人名下价值人民币106802.48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

上述财产查封、扣押期内,未经本院许可,不得作任何形式的处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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