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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陈**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保诉被告陈**、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保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53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即2765元,保全费1930元(原告已预交),共计4695元,由原告刘**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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