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保诉被告陈**、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保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53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即2765元,保全费1930元(原告已预交),共计4695元,由原告刘**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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