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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惠城法民一初字第34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在强制执行申请人陈**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惠城法执字第1102号】中,申请人陈**向本院申请追加林**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公开进行了听证,申请人陈**到庭参加了听证,被申请人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听证。

本院查明

经审查,2013年10月14日,邱**因日常生活需要,向陈**借款2万元,上述债务发生在邱**、林**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邱**在与林**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向陈**借款,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的规定,应当视为邱**、林**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共同债务应当共同清偿。因此,陈**申请追加林**为被执行人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程序中追加、变更被执行人案件的暂行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追加被申请人林**为(2014)惠城法执字第1102号案件的被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惠州**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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