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邹**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邹**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惠城法民一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该判决,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40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邹**于2014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本院于2012年11月28日作出(2012)惠城法立保字第46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李**、邱某某的房地产权。现查封期限将届满,需继续查封上述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继续查封被执行人李**、邱某某的房地产权。查封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间,不准转让、抵押、租赁、赠与,及其它方式进行处分。

如需要继续查封上述房产,申请执行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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