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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与被执行人孔*、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2012)惠城法民一初字第3319号民事判决书和(2014)惠城法执字第1462-2号执行裁定书所确定的义务。2014年11月4日,经本院主持,双方签订1份《执行和解协议书》,协议约定:一、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在二天内一次性支付50万元。申请执行人收到50万元后,同意放弃剩余的逾期利息和相关费用,并将孔*借款抵押的房产证和借条交回给孔*,并同意本案予以裁定解除查封房产及注销他项权抵押,终结本案执行。二、若被执行人未按上述时间付款,则申请执行人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2012)惠城法民一初字第331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即恢复执行(2014)惠城法执字第1462号一案。三、本案的执行费用5343元由被执行人孔*、罗**负担。

本院认为

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签订的《执行和解协议书》,是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的,内容合法有效,对其合法性本院予以确认。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经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完毕。因此,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解除本院作出的(2014)惠城法执字第1462号执行裁定书对孔*所有的房的查封;并注销陈**与孔*设定的他项权抵押。

二、对本院作出的(2012)惠城法民一初字第3319号民事判决书和(2014)惠城法执字第1462-2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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