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徐**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受理的关于申请执行人徐**与被执行人刘**、刘**、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惠州**民法院作出的(2013)惠中法民一终字第4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委托惠州市**限公司、惠州**有限公司分别于2014年10月16日、17日对被执行人刘**所有的房和车位的房地产权、小汽车壹辆、汽车壹辆及被执行人刘**的房地产权房产分别予以了公开拍卖。经第一次公开拍卖,被执行人刘**名下车位由吴某某竞买所得,成交价为105700元,其余财产均未成交。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的意见是:同意将被执行人刘**名下的小汽车及汽车各壹辆按评估价29.66万元的价值以物抵债,抵偿本案部分执行款29.66万元,愿意在车辆过户时所产生的所有税、费及相关的全部费用;并请求法院对被执行人刘**所有的房产进行第二次公开拍卖。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名下的车位由吴某某以105700元竞拍所得,本院予以确认。所得拍卖款项105700元全部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刘**名下的小汽车和汽车经过评估、拍卖未成交,申请执行人同意按车辆的评估价29.66万元抵偿以物抵债,抵偿本案部分执行款29.66万元,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19条、29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确认被执行人刘**名下的车位由买受人吴某某以105700元竞买所得,在办理该车位的过户手续及相关费用全部由买受人吴**承担;在办理上述房地产权过户的同时,予以解除该房产的查封。(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

二、对被执行人刘**名下的三辆小汽车予以解除查封。(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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