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在审理原告金源联**限公司与被告**限公司、深圳新**限公司、深圳市**有限公司、郭耀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源联**限公司于2014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金源联**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77940元(原告已预交),撤诉结案减半收取138970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合计诉讼费143970元,由原告金*联合地产**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