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诉被告林**、被告林**、被告林密凤、第三人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416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即20800元,由原告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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