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王**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被告王**、黄*、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辩称

当事人诉辩意见

原告王**称,2012年6月6日,被告一因需向原告借款l00000元,被告二、被告三对中的6万元提供担保,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兹有王**向王要借款十万元…如果三个月内无法还款此房归王要所有…黄*、叶**仅担保6万元”等内容,落款有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的亲笔签名。2013年6月6日,被告一因需要又向原告借款25000元,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的此笔借款的还款期限为2013年6月20日。然而,两笔借款还款期限到后,被告一均没有向原告偿还,直到现在分文未付。原告认为,被告一作为借款人应按借条载明的还款期限按时向原告偿还借款,被告二、被告三作为担保人应按约定对被告一借款中的6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然而还款期限到来后,被告一没有按时向原告偿还借款,被告二、被告三也拒绝向原告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后经原告多次催讨均无果,被告恶意拖欠借款的行为,有违诚信,已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贵院支持原告的合法诉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25000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100000元利息自2013年9月7日起计算、25000元利息自2013年6月21日始计算,均按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还清款日止)。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借款中的60000元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第一被告王**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答辩。

第二被告黄*辩称,第三被告叶**介绍第一被告王**给我认识,第一被王**向原告王*借款,是叫我给他担保,第一被告支付了8个月的利息24000元。

第三被告叶*欢辩称,与第二被告答辩意见一致。

查明的案件事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5日,第一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60000元,同日原告通过银行实际转账支付了54000元。2013年年初,第一被告又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0000元。2013年6月8日,第一被告就以上两笔借款向原告出具了一张借条,其中载明:借款为100000元,并以位于惠城区**塘村委会青塘子沥村二横巷13号4楼层作为抵押,如在三个月内无法还款,则此房归原告所有。第二被告作为担保人在该借条上签字。此外,第二被告和第三被告仅担保第一笔借款60000元。同日,第一被告再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5000元,并出具了一张借条,载明该笔借款在6月20日还清。

之后,第一被告在借款期限届满后没有偿还借款。原告多次催讨未果,原告遂于2013年12月24日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此外,原告在庭审时陈述双方口头约定月息3分,第一被告曾向其支付了第一笔借款6个月的利息。

裁决理由和结果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第一被告在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后没有向原告偿还借款,构成违约,现原告诉求其偿还借款本金,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但是,对于第一笔借款,根据原告提交的银行账户明细,其出借的实际金额应为54000元。关于借款利息,原告陈述双方曾口头约定利息,且第一被告也支付过利息,但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不予采信。在借款期限届满后,第一被告未如期还款,应当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的利息。第二被告和第三被告作为担保人,应对第一被告未偿还的第一笔借款的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第一被告王**经本院依法送达传票后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不影响案件的实体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第一被告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王*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19000元及其利息(利息按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第一笔借款以本金54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9月8日起计至本金还清之日止,第二笔借款以本金40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9月8日起计至本金还清之日止,第三笔借款以本金25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6月21日起计至本金还清之日止),第二被告黄*和第三被告叶**应对第一笔借款54000元及其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王*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800元,由第一被告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