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徐**诉被执行人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惠城法民一初字第22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至今未能履行上述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徐**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查明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陈**名下有房产。
本院认为
为保证本案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被执行人陈**名下所有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二年(如需继续查封,申请执行人必须在查封到期前10天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在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让、变卖、抵押、以任何方式处理上述房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