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清诉被告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原告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原告方**撤回对被告吕**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5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为1275元,由原告方**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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