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吴**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吴**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竺*、赖文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惠城法民一初字第17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该判决,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75095.36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吴**于2014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本院于2013年9月13日作出(2013)惠城法民一初字第171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竺青的房地产权。现查封期限将届满,需继续查封上述房产及其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继续查封被执行人竺青的房地产权。(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准转让、抵押、租赁、赠与,及其它方式进行处分。

如需要继续查封上述房地产,申请执行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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