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张**申请执行黄**、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惠城法民一初字第331号民事判决书的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黄**应向申请执行人张**偿还借款本金900000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为使案件顺利执行,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黄**、曾**银行存款共950000元。(具体详见本院冻结通知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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