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周**与彭**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周**与被执行人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博**民法院作出的(2014)惠博法园民初字第4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逾期,被执行人彭**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2月4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本金300600元、案件受理费4243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4573元。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彭**主动履行了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周**同意对本案作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博**民法院作出的(2014)惠博法园民初字第41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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