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4月27日开庭审理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其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撤诉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337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梁**与惠州金**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梁**与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申请执行人陈**与被执行人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原告郭*米诉被告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薛**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周**与彭**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张**与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钟**与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肇庆**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申请执行人符**与被执行人钟**、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