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诉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4月27日开庭审理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其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撤诉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337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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