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符**与被执行人钟**、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符**与被执行人钟**、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惠阳法民二初字第1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偿还借款40万元及利息(从2011年12月29日至2012年3月29日的利息以40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计,2012年3月30日起至还清日款日止按中**银行周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承担诉讼费10503元、保全费3020元、执行费6103元。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执行通知书规定的义务。经查,申请执行人申请诉前保全,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赵**名下房,该处房产已设置了抵押权登记,抵押权人为中国**圳市分行。本院依法委托惠州市惠正**估价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赵**名下房进行评估,该房产估价为15055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障申请执行人的权益能及时受偿,应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进行拍卖处置。在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的财产,在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以评估价1505500元拍卖被执行人赵**名下房。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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