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黄**与被执行人曾**、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原告黄**与被告曾**、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惠阳法民一初字第297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黄**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告曾**偿还借款24万元及利息,周**对上述借款2012年6月6日借款的未还款11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承担利息;曾**、周**共同承担诉讼费1600元,曾**承担诉讼费1225元。本院于2014年5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中,双方在2015年10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曾**、周**在每月30日前偿还利息2000元以上,期间如果有较大笔的钱,就先还本金,直至还清全部借款本息。申请执行人黄**同意申请执行人每月将款汇入本院执行流转账户,由本院每六个月退款一次。被执行人曾**、周**已汇入本院账户5500元(偿还给申请执行人的利息2000元、缴交本案执行费3500元)。本院作出(2014)惠阳法执字第553号裁定书,裁定案件终结本次执行。被执行人如未按期还款,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因被执行人缴交第一期还款后未再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14日提交了《恢复执行申请书》,要求案件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曾**、周**与未按双方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符合案件恢复执行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4)惠阳法执字第553号案件恢复执行,案号为(2014)惠阳法执字第553恢1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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