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全诉被告黎镇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撤诉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沈*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3元(适用简易程序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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